生活中的民法典|相互欠款能否直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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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安徽巢湖一名男子向前女友讨债8000元,却因侵犯其名誉权,被法院判决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有网友疑问,现在两人相互欠款,能不能抵销一部分呢?其实,我国民法典已有相关规定。来看律师解读。

据巢湖法院发布的消息,2021年,胡某和赵某通过某交友平台相识,后发展为恋人关系,并开始合租居住。期间,赵某向胡某借款8000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两人分手后,胡某便带人到赵某的老家,将赵某的身份证照片放大后贴在车上,开着车用大喇叭反复叫喊污蔑赵某名誉的言论。并在某交友平台上发布侮辱赵某的动态,同时贴出赵某的身份证照片。赵某不堪其扰,选择了报警并起诉赵某。一二审法院均判决,胡某侵犯赵某的名誉权,在原告赵某家乡村委会张贴道歉声明,在涉事交友平台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赵某精神抚慰金1万元。

对于上述两人相互欠款后能否直接抵销,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邢连超表示:不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本案中,8000元欠款是基于借款合同产生的债务,而1万元赔偿是基于侵权产生的债务,两种债务性质不同,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抵销条件。

律师提醒,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当事人主张债务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川网传媒·四川手机报记者 刘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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