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民法典|继父母起诉继子女要赡养费,能获法院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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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对再婚夫妻结婚四年就离婚,继父却在20年后起诉继女索要赡养费。最近,法院判决继父与继女之间没有形成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驳回了继父的诉讼请求。《民法典》对此有相关规定,来看律师解读。

2000年1月19日,12岁的罗某随母亲再婚到继父家。不久后,继父被查出得了肺结核。罗某母亲担心女儿被传染,便将其送到姥姥家。直到2004年5月19日罗某母亲与继父离婚,罗某大部分时间都在姥姥家学习生活。在罗某母亲与继父离婚时,罗某尚未成年,继父也没有对她进行抚养教育。近20年后,继父年迈,起诉继女索要赡养费。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继女与继父的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不能认定已形成法律上的“受其抚养教育”,因此双方未产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继女没有赡养继父的义务。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霞表示,《民法典》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也就是说,只有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事实上的抚养教育义务,成年后的继子女才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而短暂的、断断续续的共同生活和抚养行为,不宜认定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否则就会产生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权利义务上的不对等,对继父母和继子女的责任承担也会有失公允和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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