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遗嘱”能作数吗?民法典说得满足这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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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越来越多的人习惯用电脑输入取代纸笔书写,打印遗嘱也被越来越多地呈现在法庭上,成为争议的焦点。先一起来看看案例。

案例一

打印遗嘱争产败诉后,法院改判了

近日,北京二中院对一起涉打印遗嘱继承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该案是民法典正式实施后二中院适用《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的新规定审判的首例案件。

韩先生作为家中的小儿子,在父亲年老生病时一直在病榻前陪伴、照顾。韩父生前立下遗嘱,将其名下的房屋指定由韩先生一人继承。但是由于这份遗嘱的内容为电脑打印而成,一审法院认为不符合继承法规定的法定遗嘱形式,认定遗嘱无效,遂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将被继承人的遗产在韩父众多子女中进行分割。韩先生不服分得24%的份额,上诉至二审法院。

法院受理该案后发现,该遗嘱根据被继承人的要求打印而成,在被继承人签订遗嘱时有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全文仅有一页,被继承人及两名见证人均签字捺印,落款处注明日期,并有录像予以佐证。合议庭认为,韩先生提交的遗嘱符合民法典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判决诉争房屋由韩先生一人继承。

案例二

有签名按手印的“打印遗嘱”却无效!为何

近日,浙江省嘉善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李氏三姐妹的父亲早年病逝,母亲王某于2001年在嘉善购置了一套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2012年11月,病中的王某立下一份“打印遗嘱”,表明自己过世后上述房产由二女儿李眉(化名)继承。同年12月,王某离世。几年后,这套房屋被列入了拆迁范围,三姐妹也因为房屋的继承份额产生分歧。姐姐李舒(化名)和妹妹李清(化名)认为自己也有权继承母亲的遗产,李眉却表示根据母亲的遗嘱,这套房屋该由自己一人继承。

姐妹3人掰扯不清,李眉一纸诉状将姐妹告上法院,请求确认母亲王某2012年所立遗嘱为有效遗嘱,要求对案涉房屋享有唯一继承权。

法官表示,由于此前的继承法颁布年代较早,录像、打印等技术手段在当时尚未普及,继承法中明确规定有效的遗嘱形式仅5种,分别为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及口头遗嘱,并未就打印遗嘱作出单独的规定。法院审理时遇到打印遗嘱,只能参照自书或代书遗嘱的规定进行认定,但无论是学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重大分歧。

今年实施的民法典废止了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新增了打印遗嘱及以录像形式设立的遗嘱。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案中该遗嘱虽为民法典实施之前所立,但在实施前并未处理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应适用民法典规定。

法官提示,打印遗嘱虽然不要求电脑制作和打印的行为必须由遗嘱人本人完成,但两个以上见证人均应全程在场见证,且该见证人不得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由于打印遗嘱无法体现书写笔迹的一致性,容易被删除、篡改,因此若仅在落款处签字或日期不完整又无其他证据,则不宜认为该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该案中,李眉持有的“打印遗嘱”为其本人向打印店工作人员陈述后由打印店工作人员打印,仅有1名见证人签字,不符合打印遗嘱的要件,也不符合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等遗嘱形式,房产应按照法定继承来分割。三姐妹均曾照顾王某,按照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分配。最终,法院判决该房屋应由三姐妹分别继承三分之一的份额及相应拆迁权益。

打印的遗嘱怎么才能作数?《民法典》这么说

《民法典》新增了“打印遗嘱”的形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介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用打印机打印有着传统手写方式无法比拟的优势。该规定体现了《民法典》的时代精神。

陈军提醒,打印遗嘱要有法律效力的话,必须有以下三个特征:一、要没有错别字、没有打印错误;二、应当由两个及以上的见证人,充分证实立遗嘱人的遗嘱内容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三、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每一页纸上签字确认并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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