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每天上线接首单,系统就会自动从余额里扣费买一份意外险。可当意外真的来临时,这份“自动投保”的保障,能顺利兑现吗?近期,成都一起骑手与保险公司的纠纷案迎来终审判决,判决骑手王某可获得新职伤待遇和意外险“双赔”。
众包骑手自动投保,发生意外却遭拒赔
王某是一名外卖平台的众包骑手。按照平台规则,他每天只要一上线接单,接单平台系统就会触发投保机制,自动从他App余额中扣除保费,为他在甲保险公司购买一份个人意外险,保单上显示的投保人是乙公司。在一次送餐途中,王某骑电动车与一辆小汽车相撞,交警认定王某无责。该事故导致王某住院治疗,伤情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并花去鉴定费1200元。
此时,王某面临两种保障:一是该事故被当地人社局认定属于职业伤害,根据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简称“新职伤保障”)相关规定,可以获得相应待遇。二是每天上线接首单自动扣费购买的意外险。保单写明意外伤残保额60万元,九级伤残对应赔付20%,即12万元。
王某向甲保险公司申请这12万元意外伤残保险金及鉴定费遭拒,甲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新职伤已赔,商业险不再重复赔付。该意外险保单特别约定中载明:若被保险人符合“新职伤”保障情形且已投保新职伤的,保险人不承担被保险人人身伤亡的保险金给付责任。甲保险公司认为,该保险只是新职伤的补充,既然王某已经启动了新职伤保障,商业意外险就应当免赔。并且其已向投保人乙公司履行了说明义务,条款有效,所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双赔”不冲突,意外伤残赔12万元
本案经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一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现已生效。两级法院观点一致,均支持骑手的合法诉求,判决甲保险公司向王某支付意外伤残赔偿金12万元;同时1200元伤残鉴定费也由甲保险公司承担。
为何这么判?法官梳理三大争议焦点
办案法官介绍,这起纠纷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保单中“新职伤免赔”的特别约定是否有效,对骑手王某是否具有约束力?甲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具体来看:
争议点一:谁是真正的投保人?法官表示,从表象上看,保单显示投保人为乙公司。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案涉保险系骑手在上线接第一单时自动触发投保,发出投保要约的一方实质为骑手本人,保险费也来源于从平台直接向骑手本人扣收的资金中,骑手王某符合法律关于投保人的定义,是实际投保人。所以,案涉保险合同直接约束甲保险公司和实际投保人骑手。
争议点二:网络投保的格式免责条款是否有效?法官介绍,案涉“新职伤免赔”条款,藏在每天自动生成的电子保单特别约定里,由保险公司单方面预先拟定,骑手毫无协商余地,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等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保险公司)必须采用合理方式,向对方(实质投保人王某)提示并说明免责内容。否则,王某可以主张该条款对其不发生效力。本案中,无论甲保险公司还是乙公司,都未曾在投保前跟王某协商或讲解过这一条款。所以,该条款无效。
争议点三:新职伤保障与商业意外险能否两者兼得?法官认为,“新职伤”保障是国家为兜牢新就业形态人员的权益保障底线,是由国家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障制度之一,类似“工伤保障”。而案涉的意外险是遵循自愿原则的商业保险。两者实施目的、保障性质、投保方式、管理部门、资金来源、保障水平、立法范畴等均不同,并行不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发生职业伤害后,既有权领取新职伤待遇,也有权依据商业保险合同获得赔付。把“获得新职伤待遇”作为免除商业保险赔偿责任的前提,与意外险设立的初衷背道而驰,也违反了公平原则。
此外,对于王某为确定伤残程度而支出的1200元鉴定费,法院认为这是查明损失的必要合理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应由保险公司一并承担。
法官表示,不少保险公司利用信息差,用不公平的格式条款限制骑手的合法双重保障权益。而本案生效判决,厘清了新职伤社保保障与商业意外险的赔付边界,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提供了权威参考。“新职伤”保障是底线保障,商业意外险是额外权益,两者兼得、合法合规。遭遇事故、被保险公司无理拒赔的骑手,无需自认吃亏,请大胆拿起法律武器,追回属于自己的全额赔偿。
(川网传媒·四川手机报记者 刘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