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民法典|以妻子名义设立公司产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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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男子以妻子的名义设立公司,并因投资款产生了一笔债务。结果夫妻两人均被债主告上法庭。最近,法院判决这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妻子不用承担还款责任。这是为啥?《民法典》对此有相关规定,来看律师解读。

北京的陈先生以妻子王女士的名义成立了一家公司,并将其从某公司借到的钱款用于经营该公司。后来,陈先生与某公司签署协议,将借款转化为投资款,并约定好时间和对价回购相关股份。陈先生因没能按时按价完成回购,连同妻子一起被某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陈先生与某公司签署的投资协议有效,应按约履行回购义务,支付回购款。但回购义务是基于陈先生作为公司实控人这一特定身份而产生的,现有证据不能认定陈先生与王女士共同经营涉案公司,也不能证明在投资协议上“王女士”签名系本人所签,不能证明案涉投资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以不能认定陈先生对某公司所负回购义务属于陈先生和王女士的夫妻共同债务,王女士不用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曾阳表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涉案公司虽然登记在王女士名下,但她既没有参与经营管理,相关钱款也没有用于日常家庭生活所需,所以不能认定这起回购产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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