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民法典|十年从未追讨工程款,钱还能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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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来从未追讨过工程款,钱还能要回来吗?最近,江西一家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因为超过了诉讼时效,施工方4万多元工程款无法追回。《民法典》具体是怎样规定的?来看律师解读。

2011年8月15日,被告某开发公司委托原告某电力公司进行用电工程设计,双方签订合同,某电力公司依约进行设计施工。2012年11月13日双方进行结算。截至2013年6月7日,某开发公司向某电力公司已支付勘察设计费40万元,此后其未再向某电力公司付款,电力公司也没有追讨剩余款项。直到2023年7月,某电力公司才向法院起诉某开发公司,追讨剩余的4.9万余元尾款。

某开发公司抗辩称,原告起诉时间据最后一次付款已经过去十年。十年来,从没收到原告任何追讨尾款的通知或信息,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法院适用《民法典》之前的《民法通则》进行判决,认为某电力公司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且没有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已经丧失胜诉权,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曾阳表示,欠债还钱看似天经地义,但是“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此前的《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而后来的《民法典》将诉讼时效期间调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出现不可抗力等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可以中止。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法院不予保护。所以,发现自己权益受损要尽早主张权利,法律不保护对自己权利漠不关心、怠于主张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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