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民法典|免费搭乘超载车辆出事故,责任该怎么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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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女子明知邻居的摩托车超载依然要搭便车,而邻居明知自己无证驾驶还超载,却同意了。最终发生车祸,导致女子左腿截肢。最近,法院判决司乘双方均要担责。《民法典》对此是如何规定的?来看律师解读。

2021年7月,李某得知同乡汤某、杨某要外出参加活动,便要求搭乘汤某驾驶的摩托车一同外出。途中与黄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致使摩托车上3人均受伤,其中李某左腿截肢。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黄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汤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后因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李某将黄某、汤某及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摩托车司机汤某辩称,起初并未同意搭载李某,但李某坚持要乘坐,看在同乡才好意搭乘。因此,可以适用民法典关于“好意同乘”的规定,应减轻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属于无偿搭乘,但汤某明知自己无证驾驶,且在超载的情况下驾驶车辆,对造成事故损害具有重大过失,因此,不能依据好意同乘规定减轻赔偿责任。酌情认定黄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汤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此外,李某明知汤某摩托车超载的情况仍然乘坐,对损害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可以适当减轻汤某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汤某承担21%的赔偿责任,赔偿李某6万余元。

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曾阳表示,《民法典》首次通过立法方式明确了“好意同乘”情况下造成损害的赔偿规则,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汤某无证驾驶、超载属于重大过失,不能按好意同乘规定减轻赔偿。同时,《民法典》还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李某也要自担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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