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民法典|母亲瞒着女儿代签婚介服务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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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位母亲瞒着女儿代签了一份婚介服务合同,并支付服务费2万元。因女儿坚决不接受相亲,与婚介机构发生退款纠纷。最近,法院判决该代签合同无效,婚介机构全额退款。《民法典》对此已有规定,来看律师解读。

年近30的小张暂无恋爱打算,但是小张的妈妈却心急如焚。某婚介机构了解情况后,称有办法说服小张。于是,在未征得女儿同意的情况下,张妈妈以代理人的身份,在该婚介机构为小张签订了为期半年的婚介服务合同,并当场支付了服务费2万元。然而,小张得知后提出强烈反对,坚决表示不接受相亲。当张妈妈要求婚介机构全额退款时,婚介机构却表示要扣除30%的服务费作为违约金。于是,母女俩将婚介机构诉至法院,要求全额退还服务费。

法院审理认为,张妈妈在明知女儿不接受婚介服务的情况下,仍以代理人的身份代签合同,且事后未得到女儿追认,属于典型的无权代理。而婚介机构在明知张妈妈无权代理的情况下,仍劝说其签订婚介服务合同,存在明显过错,实际上其也并没有提供过婚介服务。最终判决该婚介服务合同无效,婚介机构全额退款。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邢连超表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张妈妈明知女儿拒绝相亲,也没有取得女儿的委托授权。这种情况下,代签婚介服务合同属于无权代理。事后,小张也没有对该代理行为进行追认,并强烈拒绝。因此,张妈妈代签的这份婚介服务合同对小张不产生效力。律师提醒,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的追认包括书面追认和事实追认。书面追认,即在合同签订后补签授权委托书;事实追认,即被代理人开始履行合同,如小张接受了婚介服务,就意味着承认了该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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