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民法典|赠与房屋十几年后欲反悔,可撤销赠与吗?
s

上海一位独居老人与同事刘姓夫妇建立赡养关系,不仅立遗嘱要将财产留给他们,还将房屋过户给了他们。十多年后,这位93岁的老人结婚了,起诉撤销赠与房屋,被法院驳回。这是为什么呢?来看律师解读。

王大爷早年与妻子离异,子女也同他互不往来,多年来独自一人生活。刘家的上一辈就与王大爷熟识,刘姓夫妇既是王大爷的同事又是晚辈,十几年来一直很照顾他。2004年,王大爷立下遗嘱,表示自己去世后由刘姓夫妇继承自己的房屋和财产。次年,王大爷手写赡养及财产赠送协议,明确提出愿意与刘姓夫妇建立赡养关系,确定自己过世后房屋及全部财产归刘姓夫妇。同年12月,王大爷与刘姓夫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至夫妻俩名下。此后,王大爷一直在该房屋居住,也从未向刘姓夫妇索要房款。

2019年6月,93岁的王大爷认识了现在的老伴。一年后,两人登记结婚。期间,王大爷两次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之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两次诉讼分别以撤诉和被法院驳回告终。2022年8月,王大爷再次以刘姓夫妇未尽赡养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对房屋的赠与。

法院审理后认为, 原告王大爷与被告刘姓夫妇达成的附赡养义务的赠与关系成立,被告在获得赠与房屋前已经照顾原告十余年,原告认可才将房屋赠与被告。期间,没有证据表明被告未履行赡养义务或双方发生矛盾。现原告因自身婚姻关系变化而需要房屋,并非被告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因此,原告以被告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为由提出撤销赠与缺乏事实依据,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曾阳表示,赠与并不是可以随意撤销的。《民法典》规定,当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老人与刘姓夫妇达成的实际上是附带赡养义务的赠与协议,夫妻俩已经履行了赡养义务,并不符合撤销赠与的情形。

同时,律师还提醒大家,撤销赠与也是有时间限制的。《民法典》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我要爆料
新闻排行榜

四川手机报刊例价PDF

四川手机报刊例价JPG

四川手机报联系方式

广告部热线:028-83206299

蜀ICP备1200326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