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民法典|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相悖,哪个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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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的张女士患病离世,她生前曾立下遗嘱,要将自己的所有财产遗留给无血亲关系的继女小高。后来病重期间,又立下遗嘱,要把财产遗留给自己的父母。两份内容相悖的遗嘱,到底哪份有效呢?最近,当地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判决张女士的遗产归小高。为啥这么判?来看律师解读。

张女士与高某是再婚夫妻,两人登记结婚时,高某已经有一个年满18周岁的女儿小高。2018年,张女士患癌,此后由小高悉心照顾。2020年3月,张女士立下遗嘱,将名下的三套房屋中属于自己份额的财产部分遗留给小高,其余除房产以外的财产也全部遗留给她。2020年10月,张女士在去世的前一周,却立下另一份遗嘱,要将其名下的财产遗留给自己的父母。张女士去世后,其父母据此起诉到法院,要求按最后一份遗嘱的内容继承财产。

在庭审中,小高向法官出示了张女士生前最后半年内与她的聊天记录,证明其一直在照顾继母的起居、安排就医、帮其换药等等,双方之间交流频繁。小高还曾向张女士的妹妹转账,让其转交给张女士的父母,尽孝心。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女士去世后银行卡上尚有夫妻共同存款260万余元,另有三套房屋分别登记在高某、张女士、小高三人名下。张女士与高某登记结婚时,小高已经成年,张女士与小高之间不存在以抚养为基础而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小高对张女士不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也不是张女士的继承人。法院认为,张女士于2020年3月订立的遗嘱中虽然没有明确约定小高对其应当承担的义务,但事实上小高在遗嘱订立前后对继母尽到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受赠遗产并非无偿性。所以认定双方订立的是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其法律效力优先于一般遗嘱,判决张女士所占份额的房产、存款归小高所有。

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曾阳表示,我国《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条也明确了,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小高在遗赠扶养协议订立后履行了相关义务,有权按约获得继母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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