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民法典|工人与管理人员争执后病亡,谁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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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一名绿化工人因工作与管理人员发生争执后,情绪激动,动脉瘤破裂,半个月后经医治无效死亡。最近,法院判决涉事的园林公司、劳务公司承担20%的连带赔偿责任,共赔偿死者家属11.6万元。员工履职过程中侵权,为啥公司担责?来看律师解析。

2022年3月,刘某受雇在合肥市一绿化工地修剪树苗,期间就是否需要拉线将树苗修剪齐整等问题,与江苏某园林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张某、江苏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员韩某发生争执,后刘某突然发病倒地。医院诊断后,判定为大脑前动脉远侧段动脉瘤破裂伴蛛网膜下腔出血等。半个月后,刘某经医治无效死亡。

事后,刘某家属将张某、韩某及园林公司、劳务公司以及雇主郑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50万余元。刘某家属称,张某、韩某无故辱骂刘某,当着众人面让刘某“滚”,极大伤害了刘某的自尊,导致刘某当场倒地昏迷,二人却置之不理,致使刘某送医后治疗无效身亡。最终,法院认为刘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自身疾病,结合张某、韩某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判决园林公司、劳务公司对原告各项损失的20%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赔偿原告11.6万元。而郑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给予刘某家属适当补偿。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霞表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该起案件中,管理人员与绿化工人争执是发生在履职过程中,而绿化工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自身疾病,因此判决涉事的两家公司承担20%的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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