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民法典|游客景区意外摔伤,景区该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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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游客在景区旅游过程中,稍不留神就一脚踏空摔倒了,甚至摔成了骨折。这个时候,景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进行民事赔偿呢?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邢连超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保障义务。

邢连超提醒道,对于在景区里边摔伤的情况,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一些观赏自然风景过程中导致的损害,以及在景点建筑物内部发生的损害,两者判定标准是不一样的。

“比如说在博物馆里,由于积水导致了摔伤,这时候博物馆就应当承担安全保障的随附义务。如果是自然的风景区,因为雨水过多或者是下雪,导致了游客在台阶上摔伤,这是由自然因素导致的损害,景区是不承担责任的。”

(川网传媒·四川手机报记者 李瀚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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