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民法典|没有法定继承人,房产该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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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男子病逝后,名下房产无人继承。他从小由姑姑抚养长大,且由姑姑支付购房首付款。其姑姑起诉当地民政局要回房产,获法院支持。民法典对此是如何规定的?来看律师解读。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这起遗产管理人被诉案件。法院依法确认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认为原告赵女士起诉民政局符合法律规定,从道德层面肯定和鼓励赵女士对无法定扶养义务的侄子的自愿扶助行为,依法判决赵女士继承侄子名下房屋全部份额。

男子小雄自幼体弱多病,父母去世后便随姑姑赵女士生活,赵女士不仅照顾小雄的生活起居,还陪伴小雄四处就医。为小雄日后成家考虑,赵女士支付13万余元首付款购买了一套位于河北省香河县的房屋并持续偿还贷款,还将房屋登记在小雄名下。然而,小雄在30岁时突然因病离世。小雄生前口头明确表示,房子归姑姑赵女士所有,但赵女士不是小雄的法定继承人,无法直接继承该房屋。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霞介绍,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当然,对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本案中,赵女士是继承人以外的对小雄扶养较多的人,其对侄子道德层面的自愿扶助应当予以鼓励和肯定。所以,法院将小雄名下房屋的全部份额判给了赵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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