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民法典|新车停路边被撞,贬值损失该谁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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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在路边的待售新车被撞坏,湖南一销售商起诉肇事者和保险公司,索赔维修费2.5万元,以及车辆贬值损失4.1万元。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只赔修车费,而销售商自担20%的损失,其余由肇事者承担。法院为何这样判?来看律师说法。

2022年8月的一天,张某驾车在湖南省桑植县城区某路段行驶时,与某汽车销售公司停放在马路边待售的一辆新皮卡车发生碰撞,导致该皮卡车严重受损。交警认定,张某应承担全部责任。张某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险。其中,商业险合同免责条款约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各种间接损失及财产减值损失不予赔偿。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汽车销售公司将张某及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车辆维修费用25365元、车辆贬值损失41998元及其他损失。法院审理后,判决汽车销售公司对其诉请的维修费、贬值损失费等各项费用自担20%的责任,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用20692元,张某赔偿某汽车销售公司车辆贬值损失费用33598元。

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曾阳介绍,根据我国《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车辆贬值损失并没有被列入应予赔偿的财产损失范围。一般也不属于保险赔偿的范围。但出于公平起见,法院对于待售商品车和上路不久、行驶里程极短的准新车,一般会适当考虑这部分损失。本起案件中,汽车销售公司将案涉车辆停放在马路边,而此处并没有规划停车泊位。其在不当位置停放车辆的行为客观上增加了案涉车辆受损的风险。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汽车销售公司对车辆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应当自担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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