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民法典|劝阻不文明行为引发互殴,劝阻者要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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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湖南郴州北湖区法院通报了一起“公交车上互殴”事件,引发关注。

2021年7月8日17点30分许,男子袁某在公交车上高声接打电话被胡某劝阻,袁某未听劝反而动手打人,引发双方互殴。胡某要下车时,袁某又故意阻拦。推搡中,胡某用手包对袁某头部左侧击打了两下。袁某突发脑梗,后被鉴定为四级伤残。胡某被警方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最近,法院判决胡某承担袁某因本案纠纷所致损失的20%,即赔偿袁某2.1万余元。

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曾阳表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劝阻者胡某用手包两次击打袁某头部,存在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同时,《民法典》还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袁某被人劝阻不文明行为后,先动手打人,并且自身有基础疾病,所以应当对自己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川网传媒·四川手机报记者 刘瑞强 实习生 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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