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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两女子插队被制止当场发飙”的视频在网上引发热议,两女子的头像也被做成讽刺漫画、表情包大肆流传,还有商家将两女子的讽刺漫画做成车贴售卖。这种车贴使用的是漫画而非照片,能算侵犯当事人肖像权吗?来看律师解读。
四川省律师协会律师叶萍认为,《民法典》第1018条第2款对“肖像权”的定义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肖像权最核心的要素是可识别性,在具备可识别性时的侧脸、背影、漫画等均可属于肖像权的保护范畴。插队两女子的卡通漫画已经具备明显的可识别性了,因此属于肖像权的保护范畴。商家未经过两人同意,将其漫画形象做成车贴,已经侵害了当事人的肖像权,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商家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