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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拖欠物业费将要纳入征信”一事在网上引起热议。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4月6日发布通知,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出拟将恶意拖欠物业费、维修资金纳入到个人征信当中。那么,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呢?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文件中提出:“引导业主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对多次催交仍拖欠物业费、维修资金的业主,可根据管理规约约定进行催交。探索将恶意拖欠物业费、维修资金的行为依照相关规定纳入个人信用记录。”该事件引起网友热议,有人认为“恶意”定义不明确,会对业主产生不利影响;也有网友认为,拖欠物业费是否纳入征信问题属于民事关系。
对此,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邢连超表示,《民法典》特别规定,物业公司不得采取断水断电等方式,逼迫业主缴付相应的费用。如果业主不交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应该及时地催缴;催缴不成的,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来解决。对于住建部门提出要把恶意拖欠物业费纳入个人征信,邢连超认为,个人征信是属于一种行政管理措施,其主管机构是人民银行,作为住建部门,对于民事行为中的物业管理费,不应该插手,或者说不应该规定纳入个人征信。这个已经超越了其行政管理的职权。
(川网传媒·四川手机报记者 秦菲 吴空 实习生 代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