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民法典|商场拍顾客用作宣传,侵犯肖像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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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江苏一男子跟朋友吃饭却被商场拍照,宣传成一家三口,引发肖像权纠纷。商场此举侵犯顾客的肖像权吗?哪些情形是可以合理使用肖像权的?《民法典》又是如何规定的?来看律师解读。

江苏南通启东市的顾先生应邀跟一位女性朋友及其孩子吃饭。期间,相邻而坐的三人被商场的宣传团队拍下,作为配图发布在商场的公众号上,并配以“一场爱的告白正在上演”等文字。后来,顾先生的朋友看到推文,以为其重新组建了家庭。经朋友转发之后,顾先生这才得知此事,随即要求商场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遭商场拒绝后,顾先生起诉到了法院。

最终法院认为,商场擅自拍摄顾先生照片的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判决其登报向顾先生赔礼道歉,同时向顾先生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

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曾阳表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本案中,商场公众号配图属于商业宣传,也对顾先生的社会形象及评价造成了偏差,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和精神伤害。所以,顾先生可以要求相关赔偿。

那什么情况下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合理使用肖像权呢?《民法典》列举了五种情形: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川网传媒·四川手机报记者 刘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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