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民法典|成都8岁女孩起诉离异父亲探望自己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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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请求探望权纠纷案,判决被告文某履行探望权义务。该案也是民法典实施后,四川首例未成年人请求探望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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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监护人温某与被告文某2014年9月3日生育原告文小某,2016年3月12日,文某与温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文小某由温某抚养,文某无需支付抚养费,文某有探望权。后文某与温某在探望时间与探望方式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产生纠纷。2021年9月8日,文小某以文某近一年未探望,导致文小某父爱严重缺失为由起诉至成都高新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高新法院委托第三方心理咨询机构对文小某父母进行心理干预,了解文小某及文某探望意愿,同时引导文某和温某重视未成年子女心理需求,共同为女儿探望搭建友好沟通平台。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明确离婚后父母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而未成年子女是否能够作为探望权的诉讼主体,主动要求父母对其进行探望,民法典对此无明确规定。承办法官考虑到探望权立法初衷是为呵护被抚养人健康成长,有效弥补因父母婚姻关系存续的终止、家庭成员组成的变更给未成年子女造成的不利影响。承办法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对探望权的性质、内涵进行说理,充分论证支持未成年人要求父母对其进行探望的诉讼权利。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

承办法官表示,该案作为民法典实施后未成年人起诉要求父亲对其进行探望的新类型案件,在法律规定不足以充分适用于新情况时,通过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体现出司法裁判在引导社会价值取向与法律效果的有机融合,在青少年价值观形成和确立的关键时期,通过家庭的情感认同、家长的言传身教、家风的浸润熏陶,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少年儿童心中生根发芽,引导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中践行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

(川网传媒·四川手机报记者 刘瑞强)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86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民法典》第1084条第二款: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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