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民法典 | 注意医美整形合同中这些“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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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在处理一起医疗美容投诉时发现,医美合同中存在明显的“霸王条款”。

该医美合同规定,消费者不得就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使用权等问题向医美公司提出任何要求或诉讼。

对此,四川消委法律顾问 、高级律师谢文强表示,我国《民法典》110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肖像权、名誉权等法定权利。该医美合同要求消费者“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向医美公司主张权利”,明显是限制消费者的法定权利,属于“霸王条款”。

此外,该医美合同还规定:消费者未能履行本合同,视为违约,消费者需要向医美公司支付合同总费用300%的违约金。谢文强认为,这项约定也是医美合同中典型的“霸王条款”。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人民法院一般认定违约金为医美公司的实际损失,医美合同约定的这种对消费者的惩罚性违约金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消费者遇到以上“霸王条款”,应及时向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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