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民法典|“物业收费却不承担车辆被盗责任”属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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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并点评了房屋消费领域十大不公平格式条款。其中就明确,“物业公司收取管理费,但车辆毁损、灭失,财物被盗或人身伤亡事件,物业不承担责任”属于霸王条款。

中消协:物业公司免除自身责任和法定义务不合法

中国消费者协会列举的典型条款显示:物业服务企业对本协议项下的车辆管理仅指对车辆行驶、停放秩序的管理,并不承担对车辆的保管义务,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车辆毁损、灭失,财物被盗等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事件的,由责任方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责任。

中国消费者协会点评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收取业主的车位费,应尽到法定或约定的合理管理义务。上述条款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对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车辆毁损灭失、财物被盗等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事件不承担任何合理责任,属于物业服务企业免除自身责任和法定义务。

律师:物业公司和正规停车场的车辆保管服务不同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邢连超进一步分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公司承担对于小区的安全保障责任和义务,对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的人身安全、车辆毁损都应该承担一定责任。同时,物业合同一般是物业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都是无效条款。

此外,律师还提醒,物业公司和正规停车场的车辆保管服务是不同的。对于车辆在停放过程中出现的一般性损害,如被小孩划伤,轮胎被扎破等情况,由于已经超出了物业公司的管理范围,一般是不进行赔偿的。

(川网传媒·四川手机报记者 刘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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