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民法典|母亲以死逼迫女儿结婚被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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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结婚就别进这个家门!”“不结婚,我就死给你看!”最近,一则母亲以死逼迫女儿与相亲对象结婚的话题成了网络热搜。江苏镇江市丹徒区法院通报称,这位母亲的行为严重干涉了女儿的婚姻自由,已经构成胁迫,最终判决撤销女儿的婚姻。

母亲胁迫女儿结婚又阻挠其离婚 法院判决撤销婚姻

据了解,一年多前,90后女子周某在母亲安排下与付某相亲。因付某家庭条件较好,两家又系远房亲戚,周某母亲非常希望周某能与付某结婚。在周某拒绝与付某交往后,其母亲强行将在外工作的周某接回家,并以不同意结婚就将周某赶出家门、周某不同意结婚就死给周某看等言语胁迫周某与付某结婚。

周某害怕家庭关系破裂,又担心母亲寻短见,不得已与付某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并无感情,且未有过夫妻生活。但周某母亲仍不准许周某与付某离婚,母女俩因此多次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周某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其与付某之间的婚姻关系。

丹徒区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母亲胁迫女儿结婚,又阻挠女儿离婚,严重干涉了周某的婚姻自由,判决撤销原告周某与被告付某之间的婚姻关系。

律师解读:胁迫结婚可在一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邢连超表示,我国《民法典》已经明确规定,结婚应当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胁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这就包括父母和其他家庭成员也不得对婚姻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进行干涉。

《民法典》同时还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需要注意的是,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律师特别提醒,如果婚后两人有夫妻生活,甚至生育了子女,将会被视为自愿行为,不能撤销婚姻。如果两人感情破裂,可进行离婚。

(川网传媒·四川手机报记者 刘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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