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民法典|村主任为村民紧急签字做手术被索赔 法院:不用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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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受伤急需手术,在联系不到其亲属的情况下,村干部能在手术单上签字吗?最近,河南商丘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判决做好事的村干部不用负责任。来看律师解读。

据人民法院报消息,2017年3月4日,河南商丘的郭某在砍树过程中被砸伤头部,紧急送往夏邑县某医院抢救。在无法联系到郭某家人的情形下,村主任杜某民在医院出具的麻醉协议书、手术治疗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紧急手术后,郭某又转入商丘某医院治疗。治疗结束后,郭某遗留偏瘫残疾,并因此起诉两家医院索赔。法院判决夏邑县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赔偿郭某12万余元。

之后,郭某又以村主任擅自在手术单上签字,对医疗事故的发生及损失的扩大具有因果关系,起诉索赔1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村干部出于好意做出的签字行为,不存在主观过错,也不是导致郭某损害的直接原因,与郭某的损害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并且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认定夏邑县某医院在郭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承担了相应赔偿责任。

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曾阳介绍,我国民法典已经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俗称的“好人法”。更何况,在本案中,村民受伤、遭受医疗事故都跟村主任没有因果关系。救助他人是中华民族的一项传统美德,法律肯定的是救助行为本身存在的价值,并不以被救助人的人身利益完全实现作为前提。

(川网传媒·四川手机报记者 刘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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