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民法典|医院少抓一味处方药材被判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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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卖给病人的中药里少放了一味处方载明的药材,是失误还是欺诈呢?最近,重庆市渝北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认定医院构成欺诈,判决其退还药费及承担药费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少抓一味药为啥属于欺诈?来看律师解读。

据人民法院报消息,2021年9月,原告吴某到被告医院就医,花费700元开了7副中药。回家后才发现医院给付的中药中缺少处方载明的一味红花药材,认为被告存在消费欺骗行为,故起诉至法院索赔。医院辩称,两者间是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不是日常生活消费,是特殊的服务行为。原告取药回家后,次日发现缺少一味中药属实,但该味中药在处方中是辅助作用,不是主药。被告认为属于一般过失,不属于欺诈行为。

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曾阳表示,患者在医院就医并购买中药,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患者向医院支付药费后,就应当按约定即医院开具的处方获得药品。医院少抓了一味药就属于违约。同时,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少抓了一味药属于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结合普通人对中药材知识方面的缺乏,医院的行为构成欺诈。

(川网传媒·四川手机报记者 刘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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