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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分析了一起知假买假的案例,武汉市民张先生起诉称,某网店出售的女包为假冒产品,要求卖方赔偿。法院认为张先生有很大的“知假买假”嫌疑,因此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律师认为:“知假买假”有违《民法典》真实意思表示原则,难获支持。但针对假冒伪劣的“食品”、“药品”,生产者不得以“知假买假”为由进行抗辩。
“知假买假”要求赔偿 被法院驳回
2021年3月,张先生把某网店告上了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称其出售的女包为假冒产品,要求卖方赔偿。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查询得知,张先生此前有过两次打假的经历。而在本次购物后第二天,张先生便已发起了退货申请,且店铺客服已同意并退款。法官认为张先生有“知假买假”的嫌疑。驳回了张先生要求增加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官:以盈利为目的 不属于消费者
法官王芹表示:“张先生不能认定属于为了生活消费购买商品的消费者。此外,他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在购买商品前已经了解经营者所售商品不合格的真实情况,为了利用惩罚性赔偿而故意购买不合格商品牟利的行为人,不能认定属于为了生活消费购买商品的消费者,因此无法获得赔偿。
律师:“知假买假”难获支持 但食品、药品除外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雪宜介绍,依据《民法典》第143条规定,有效的民事行为需意思表示真实。而“知假买假”的消费者在商品买卖过程中,根本没有获得卖方商品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具有的营利性质使其与民事法律行为“真实意思表示”相悖。
陈雪宜提醒,虽然“知假买假” 一般难获支持,但最高院出台有专门的司法解释,针对假冒伪劣的“食品”、“药品”,生产者不得以“知假买假”为由进行抗辩。
(川网传媒·四川手机报记者 李永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