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为表婚姻忠诚的“净身出户”协议开始出现在人们视野中,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屡见报端。最近,湖南岳阳一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离婚纠纷案,认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男方“净身出户”的财产分配方式没有生效。法院为何这样判?来看律师解读。
协议离婚未登记 “净身出户”协议作废
法院审理查明,徐某某与谢某某登记结婚后,生有两个儿子。自2009年开始闹矛盾,并逐渐加剧。2009年两人签订财产约定协议,2013年又签订离婚协议并对之前的财产约定协议进行了替代和完善,最终约定徐某某“净身出户”。但是,两人并没有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如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徐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平分财产。
法院认为,两人于2009年签订的财产约定协议没有兑现,且被2013年两人签订的离婚协议所取代,因此2009年的财产约定协议失去效力。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两人以离婚为条件达成财产及债务处理协议,但是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因此,两人2013年签订的“净身出户”协议无效。
律师:婚内可以不附条件纯粹地分配财产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邢连超介绍,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婚内可以对财产进行约定,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不附加任何前提条件的约定,纯粹只是对财产进行分配。这种约定一旦做出,就是有效的。上述案件中,夫妻俩于2009年签订的财产约定协议就属于这种,但因为被后来的离婚协议所取代而失效。第二种就是附带条件的财产分配协议,本案中两人于2013年签订的离婚协议就属于这种,是以离婚为目的而对财产进行的约定。一旦离婚的目的没有实现,协议也就自动失效。如果起诉离婚,法院一般会根据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重新分配两人的共同财产。
(川网传媒·四川手机报记者 刘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