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民法典 |送给前女友的房产还能要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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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间赠送的房产到底算彩礼还是赠与?分手后还能要回吗?最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因男方无法举证证明房产份额属于彩礼,同时也超出了赠与撤销权的期限,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

王先生称,他与赵女士于2014年确立恋爱关系,见过双方家长及亲友后,开始准备结婚。赵女士提出购买婚房,他便在2016年花费450万元购买了海淀区某房屋。买房时赵女士称,若不将房屋的50%份额作为彩礼登记在她名下,她就不结婚。王先生为结婚只好同意。双方因矛盾分手后,王先生多次要回房产被拒,所以才起诉到法院。法庭上,赵女士否认与王先生有婚约,表示涉案房屋50%产权也不是彩礼,她也支付了一定购房款,房屋的产权比例是两人自愿约定的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在王先生未能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共有是以实际缔约婚姻为前提的情况下,产权比例与出资不符的部分,应视为王先生对赵女士的赠与。王先生要求确认涉案房屋由其单独所有,实际是想撤销赠与。但赵女士取得涉案房屋50%产权是在2016年,两人分手是在2017年,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撤销权已消灭。法院最终驳回了王先生的诉求。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邢连超认为,情侣之间赠送的房产算彩礼还是算赠与,需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认。如果赠送的房产属于彩礼,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两人没有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出资一方是可以要求退还的。而在该案中,法院认定赵女士取得的房产份额属于男方赠与。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赠与人行使撤销权必须是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王先生超过时限主张撤销权,自然得不到法院支持。

(川网传媒·四川手机报记者 刘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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