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民法典 | 发朋友圈抱怨公司就被开除 这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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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真羡慕人家按时发工资。”河南省睢县的张女士发布了这样一条朋友圈,同事彭某评论“我也羡慕”,当天下午两人便被公司开除。张女士和同事到睢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最终获得了经济赔偿金。律师表示:在没有捏造、歪曲事实的情况下,发朋友圈的行为属于舆论监督。

因羡慕别人按时发工资被开除

前不久,睢县康梦园医养保健服务有限公司的张女士发了一条朋友圈:“我真羡慕人家按时发工资。”,同事彭某评论了“我也羡慕”。当天下午两人便被公司开除。

公司的辞职通报理由是,因私自在朋友圈乱发,对公司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工资结清,予以开除本公司。

被开除员工获经济赔偿金

次日,张女士和同事彭某到睢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在调查取证后,睢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该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依法支付张某、彭某自入职起的经济赔偿金。

律师:发朋友圈的行为属于舆论监督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邢连超介绍,根据《民法典》第1025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邢连超认为,在没有捏造、歪曲事实的情况下,发朋友圈抱怨公司 ,这种属于舆论监督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川网传媒·四川手机报记者 李永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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