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民法典 | 老人超市摔伤 经营者是否必然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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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在超市购物,一不小心摔倒,导致身上多处骨折,超市是否应该担责?本期《生活中的民法典》邀请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李军律师做相应解读。

欧某到某大型超市购买酱油,因不慎踩到洒落在地板上的酸奶摔倒,导致多处挫伤及肋骨骨折。欧某认为,因商场地面上有一摊白色酸奶,且地面非常光滑,超市也没有警示标示牌,导致其没有发现而滑倒摔伤,超市应当承担责任。遂将超市经营者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

根据查明的事实,结合事故发生起因、经过、事后处置等情况,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被告承担70%的责任,原告自行负担3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该超市赔偿欧某各项损失10.6万余元。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李军律师对此案件进行了相应解读,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原告欧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已达六旬,其急于走路而未留意地面有一摊白色酸奶,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欧某应对其自身的损害自负部分责任。所以,法院确定被告承担70%的责任,原告自行负担30%的责任。

(川网传媒·四川手机报记者 何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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