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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不幸因交通事故身亡,其妻子卢女士已怀有2个月的身孕。事后在进行遗产分割时,李先生的母亲认为卢女士还年轻,怀孕月份也浅,她日后肯定会改嫁,并且很可能不会将孩子生下,所以拒绝给未出世的孩子保留遗产份额。而卢女士认为自己腹中的孩子有权利获得一部分遗产。那么,在《民法典》中,未出生的胎儿是否也拥有继承权呢?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邢连超律师介绍,按照《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故腹中胎儿依法享有遗产继承权,分割遗产时,为胎儿保留应继承的份额,是继承人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本案中,若卢女士腹中胎儿顺利出生,则依法取得其所继承的遗产;若胎儿出生时是死体,则没有继承权。
(川网传媒·四川手机报记者 何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