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民法典 | 产权登记人就一定是房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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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湖南怀化一对杨姓父女因为房屋产权问题闹上了法庭,虽然房屋产权证上写的是父亲的名字,但法院还是将房子判给了女儿,这是为什么呢?来看律师解读。

1997年,杨女士以父亲的名义购买了工作单位的一套住房,并办理了相关手续。父女双方关于这套房还签订了协议,约定由杨女士出资并办理相关手续,房屋登记在父亲名下,房产证由杨女士保管。实际上,也是杨女士一直在居住和管理房屋。日前,父女两人因房屋归属问题发生争议,以致闹上法庭。

在法庭上,杨女士虽未能提供出资的直接证据,但其提供的水电费收据和证人出庭作证,能够证明房屋水电是她开户,房屋一直由其实际占有、居住、管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证一直由杨女士保管,且有父女两人的约定,也说明案涉房屋是杨女士购买的。同时,房屋是家庭重要财产,但长期以来杨女士的父亲并没有对其主张权利,也没能做出合情合理的解释。法院因此将房子判给了杨女士。

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黎秋君表示,现实生活中,经常存在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与房产证上的产权登记人不是同一个人的情况。一般来说,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谁的名下就归谁,但是当登记的物权状况与真实的权利状况不一致时,不动产权属证书就并非是认定房屋权属的唯一证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由此可见,不动产登记并不具有绝对的效力,只是法律赋予的一种推定效力,法律保护实际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川网传媒·四川手机报记者 刘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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