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民法典|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措施,业主逃跑受伤,物业是否需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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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全国各地疫情防控形式依然严峻,查码测温仍是必要举措,每个公民都有责任和义务积极配合。

2020年6月10日,黄某由上海市来到天津市河东区某小区探望祖母。在进入小区时,物业公司值守保安当即呼喊要求其停车接受亮码、登记等疫情防控检查措施。黄某听到有人呼喊后回头观看,随即加速向前骑行。值守保安即骑车追赶,伸手接触黄某背部时车辆失控摔倒。后黄某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万余元。2021年12月,河东区人民法院对黄某诉某物业公司健康权纠纷案作出判决: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邢连超介绍,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事发之时正值聚集性疫情扩散、防控形势严峻的关键时期,该物业服务公司依照有关政策要求派员值守、验码登记、阻拦冲岗,是履职尽责的体现,其行为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川网传媒·四川手机报记者 何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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