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民法典 | 房东偷进租客房间摔死 租客需要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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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房东不进我的闺房,就不会摔死,凭什么要我赔偿!”四川成都一房东王先生在未经女租客同意的情况下,悄悄溜进女租客房间,不慎将其房门上放置的一盆水碰倒,导致滑倒身亡。事后房东家属索赔72万元,被法院驳回。律师认为:房东存在重大过错,应自己承担后果。

房东偷潜入租客家滑倒摔死

成都的古女士通过中介租住了房东王先生的出租屋。双方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古女士可以自行换门锁,且在没有征得古女士允许的情况下,王先生不能私自进入古女士租住的房间。

租住数月后,古女士总感觉有人进过她的房间。事发前几天,古女士又发现她床上的东西有人动过,因此古女士决定每次出门时,在卧室房门上放一盆水。

事发当天,房东王先生通过钥匙进入出租屋,当他推开古女士卧室半掩的房门时,房门上的那盆水直接倒在他身上,王先生慌乱之中滑倒,后脑撞到茶几上昏迷不醒。

房东家属索赔72万 被法院驳回

古女士回家发现倒在地上的王先生后,随即报警求助。救护车到场处置后,宣告王先生不治身亡。随后,房东王先生的家属将租客古女士告上法庭,索赔72万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不能举证其主张的,需承担一切不利后果。成都市成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家属一方不能举证古女士存在过错,故驳回了王先生家属的全部诉求,并判定家属承担案件受理费。

律师:房东存在重大过错,应自己承担后果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的邢连超律师介绍,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行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邢连超认为,如果被侵权人其自身存在故意有或具有重大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或免除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本案中,古女士在房门上放清水虽存在一定的危险,但有合理的理由,房东王先生未经同意私自进入古女士的房间,显然已经违约,即代表王先生存在重大过错,应自己承担后果。

(川网传媒·四川手机报记者 李永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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