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民法典|“最终解释权”条款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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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杭州一名网游玩家连续刷到两件顶级装备后,卖了一件。游戏公司声称拥有用户协议的最终解释权,怀疑玩家作弊,并对其封号。最终,法院判决游戏公司违约,解封玩家账号并恢复游戏道具。律师解读,“本公司享有最终解释权”等类似条款都属于无效条款。

据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消息,游戏玩家张某在某游戏平台注册了两个账号同步游玩,1个月时间内,其通过两个游戏账号先后获得游戏中仅有两件的稀有道具,并以4万余元的价格将其中一个账号及道具卖给他人。不久后,游戏公司认为张某在短时间内连续获得两件顶级装备有作弊嫌疑,便封停了其自用的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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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认为自己并未作弊,将游戏公司告上法庭。游戏公司随后改口称,封号是因张某违反用户协议私下交易,且协议约定了游戏公司有“最终解释权”,应当按照游戏公司的理解对封停账号的协议条款进行解释。法院审理认为,游戏公司以格式条款的方式约定对协议享有最终解释权,违反了民法典有关无效格式条款的禁止性规定,“最终解释权”条款应属无效。同时,张某自用账号不涉及私下交易,不应被封号,所以判决游戏公司违约。

“最终解释权”条款为何无效?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邢连超介绍,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最终解释权”条款就属于此类条款。同时,民法典还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也就是说法律保护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不能任由格式合同提供者对条款进行任意解释。由于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即使当事人以合同约定的方式排除适用也属于无效。所以,在实际生活中,“本公司享有最终解释权”等类似条款都不会被法院采信,也都是无效的。

(川网传媒·四川手机报记者 刘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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