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公布6个工程建设领域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联动工作机制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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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7日,四川省工程建设领域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联动工作机制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省高院、省发改委、住建厅、交通厅、水利厅、人社厅、省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厅、应急管理厅9部门联合发布了6个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联动工作机制典型案例。其中,成都地铁九号线锦城大道站部分工程被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个人,承建公司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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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法院移送工程建设违法案件258件 其中137件已获处理

省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楠介绍,针对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主动发现难”、人民法院“诉讼查明易”的特点,2020年4月3日,省法院与八家行政机关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工程建设领域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就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联动工作机制作出了制度性安排,衔接联动工作机制正式建立。《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对司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进行司法移送,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移送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意见》还要求,人民法院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七类违法行为,应当向行政机关进行情况通报,以实现信息共享:1、违反工程建设审批手续建设的;2、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3、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4、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交工验收)即交付使用的;5、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未上报的;6、拖欠农民工工资的;7、其他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予以通报的情形。

据悉,自衔接联动工作机制建立以来的近两年时间里,全省三级法院共向行政机关移送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行为及违法线索258件,除仍在处理的案件外,行政机关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的有137件。行政机关处理的具体情形包括:一是行政机关认定行为违法并对相关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是行为虽违法但已过行政处罚追溯期限,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约谈,对违规企业进行信用记录扣分;三是对不属于受移送行政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告知有权处理机关或直接转移送有权处理机关进行处理。

全省开展住建行业乱象整治 累计罚款2200余万元

住建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刘恒表示,通过对各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的梳理分析,该厅把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作为重点,大力开展行业乱象整治。在建筑市场整治方面,针对建筑市场围标串标、恶意竞标等问题,开展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打掉了一批围标串标团伙。针对建筑市场“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15种重点情形,开展“三包一挂”专项整治,对各地新建、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进行排查,累计排查项目23000多个(次),查处企业1331家、个人89人,记录不良行为385个,罚款2200余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65万元。针对拖欠民工工资问题,开展根治欠薪行动,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工程建设项目和有关企业进行暗访检查,对欠薪举报投诉案件和线索及时核实处置。2021年,为1.4万余名农民工清理解决工资3.1亿元,有力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开展注册建造师“双随机”检查,对5000余名存在问题的注册建造师进行公示并记入个人档案,列入重点监管。对不符合资质条件要求的“空壳”企业进行清理,依法注销598家建筑业企业资质。在房地产市场整治方面,聚焦烂尾停工、逾期交房、逾期办证、违规销售、涉法涉诉等群众反映强烈的582个“问题楼盘”开展集中化解处置。截至年底,全省582个“问题楼盘”,已化解579个,占比99.5%,帮助24.1万户居民、8.2万户商家解决了急难愁盼问题。

建设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推动案件移送和信息共享

交通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张勇介绍,2021年10月,我省出台了《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这是全国第一个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其中专门章节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完善和司法的衔接机制,建立健全案件移送程序和标准,推进信息共享、案情通报制度化。目前,我省正在建设全省统一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在实现办案规范化、信息化的同时,也将更有效推动与司法等部门的案件移送和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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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一:

孙福传等五人(公司)与宏胜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天盈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赵光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五案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孙福传等五人(公司)与宏胜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胜公司)、四川天盈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盈公司)、赵光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五案时,查明天盈公司将物流港天星坝片区棚户改造天星安置小区(一期)公租房工程发包至宏胜公司,而赵光烈借用宏胜公司的资质承包了前述工程,并将外墙保温及外墙漆等部分工程分包给了孙传福等人(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关于禁止建筑施工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资质及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宏胜公司作为建筑企业,存在将企业资质证书出借给个人承揽工程的行为。2020年12月,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我省工程建设领域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联动工作机制的规定,将该违法线索移送至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理。最终,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查明并认定宏胜公司转包行为违法,于2021年10月1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作出予以没收违法所得408600元、罚款335218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二:

黄绍松与四川普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在审理黄绍松与四川普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宏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普宏公司将其承建的成都地铁九号线中的锦城大道站主体工程中的木工支模、拆模板、脚手架搭拆、混凝土浇筑、保养等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个人黄绍松,涉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规定。2020年9月,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向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移送案件线索及相关证据。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收到移送材料后,按照职责分工移送至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立案调查。2021年8月,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普宏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违法分包,依法对普宏公司按照工程合同价款0.8%处以罚款10240元。

典型案例三:

鄢小东与四川巴山建设有限公司、施奉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0年11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鄢小东、古世明与四川巴山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山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巴山公司将案涉工程分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个人。2020年12月,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在审理鄢小东与巴山公司、施奉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该案与前述案件存在关联,并依法认定巴山公司违法分包建设工程。随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简阳市交通运输局移送案件线索及相关证据。简阳市人民法院则向简阳市交通运输局移送违法行为线索的同时,发送《司法建议书》,进一步分析该案反映出涉农村基础道路建设工程领域存在的五个问题并提出三条司法建议。简阳市交通运输局收到法院的移送材料后,立即开展调查。2021年11月16日,简阳市交通运输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巴山公司罚款20000元,并报成都市交通运输局扣减该公司的信用分。

典型案例四:

张显强与四川和鸿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1年9月,汉源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张显强诉四川和鸿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鸿盛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发现和鸿盛达公司中标汉源县湖光半岛·星河湾售楼部劳务分包工程后,将该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个人杨清高、马正武实际施工。随即向汉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送案件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汉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立即展开立案调查,并及时将调查结果移送至汉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处理。2021年9月28日,汉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认定和鸿盛达公司的上述违法分包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关于禁止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规定,依法对和鸿盛达公司罚款51000元。

典型案例五:

杨小平与神州精益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仪陇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杨小平与神州精益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精益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神州精益公司将其承包的朱德故里客家民宿博览园建设项目以内部承包的方式交由杨小平个人承建,实质是杨小平借用神州精益公司的资质及名义承揽工程。仪陇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0日向仪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送案件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仪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函件后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立案调查,并对神州精益公司负责案涉项目的相关负责人进行了约谈。经调查发现,本案的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追溯期,遂对该企业采取扣减诚信分值6分的处理措施。

典型案例六:

何江南、曾羽与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何江南、曾羽与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南公司)、江西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装公司)、付建忠、郭明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时,发现华南公司、安装公司涉嫌将其承建的银林•御景湾商住小区主体工程以挂靠形式违法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自然人付建忠、郭明清。2021年11月3日,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向眉山市彭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送案件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经眉山市彭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查,最终确认华南公司挂靠行为、安装公司分包行为均违法。鉴于两家公司的违法行为自发生之日起已超过两年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彭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决定不再对违法企业和自然人给予行政处罚,对两家公司的负责人和相关自然人进行约谈处理。

(川网传媒·四川手机报记者 刘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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