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激发大家的消费热情,不少商家会推出各种各样的优惠促销活动,有的商家就会打出“先试用,满意后再购买”的宣传口号。那么, 如果试用商品之后不想买了,还需要付费吗?在这方面,《民法典》又是怎样规定的呢?
一起来看看吧!
案件回顾:免费试用咖啡机,退回被要求付200元
据天津新闻频道报道,前不久,小张在商场看中一台咖啡机,商家说可以先免费试用七天,小张感觉不错,就把咖啡机带回了家。
经过试用,小张又不想买了,就在第三天,把咖啡机归还给商家。结果商家说,商品已经有了明显的使用痕迹,小张需要支付200元使用费。
这样的要求合理吗?
律师详解:若无约定,可不支付
关于小张遇到的情况,原来的《合同法》并没有详细的规定,不过《民法典》却增加了关于试用期间使用费的内容。小张可以根据与商家签订的协议内容中,对于使用费用是否有明确的约定,确定支付与否。
首先,如果双方约定了试用期间的使用费或者支付的金额及方式,那么小张应该按照规定进行支付。但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话,小张可以拒绝支付使用费用。
那么在具体的案例中,如果使用者超过试用期限,没有归还商品,或者在试用过程中故意损毁商品,又或者转卖给别人了,又该怎么办呢?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邢连超律师在接受四川手机报采访时表示,在法律中推定购买有两种方式:
一、在试用期届满前,没有以明示的方式告知对方购买还是不购买的 。
二、在试用期间,主动缴纳一部分商品费用,或者是对商品进行了转租、转卖、设立担保等物权行为的。
如果出现上面两种情况,试用者就需要付费了。
此外,如果在试用期间,商品被人为损坏的,需要试用者进行民事赔偿;若因为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比如地震、火灾、商品自身品质问题等导致的商品损坏,则由商家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民法典这样规定,有利于更好地化解损失和双方的纷争,也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川网传媒·四川手机报记者 周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