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民法典|对“大数据杀熟”说不!看律师教你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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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将至,如果你也期待跨年时来一场“说走就走”的旅游,请在下单订购机票、酒店时,多留一个心眼,在多平台使用多账号进行价格对比,谨防被“大数据杀熟”!

那么,你知道“大数据杀熟”涉及触犯《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民法典》相关条例吗?你知道在遭受“大数据杀熟”时如何维权吗?让我们根据实际案例来一起学习吧~  

案件回顾:旅游订单被“杀熟”,商家退一赔三  

据东胜区人民法院官方澎湃号报道,胡女士一直通过某在线旅行APP预订机票酒店,因此是该平台享受八五折优惠价的钻石贵宾客户。2020年7月,胡女士支付2889元在该APP上订购了一间豪华湖景大床,她偶然发现酒店的此房型实际挂牌价仅为1377.63元。  

经沟通,该平台仅退还了部分差价。对此,胡女士以平台采集个人非必要信息进行大数据杀熟为由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在线旅行APP作为中介平台,对标的实际价格有如实报告的义务,其未如实报告;该平台向原告承诺钻石贵宾享有优惠价,然而却无价格监管措施,向原告展现了一个溢价100%的失实价格,未践行承诺;而且该平台在处理原告投诉时,告知原告无法退全部差价的理由,经调查也与事实不符,存在欺骗。故法院认定,此旅行APP存在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和欺骗行为,支持原告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  

律师详解:“大数据杀熟”可以欺诈起诉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邢连超律师认为,在《民法典》人格权篇中提到,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处理个人信息的商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其中,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对于“大数据杀熟”是互联网平台利用数据对用户的个人信息等进行精准定位和分析,从而把数据变现,形成商业利益。为此形成了价格欺诈的嫌疑,明显背离了朴素的诚实信用原则。  

而在最新颁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因此,经营者不能利用自身掌握的消费者经济状况、消费习惯以及对价格的敏感程度等信息,对消费者在交易价格等方面实行歧视性的差别待遇,也不能在未获得消费者授权的情况下,通过用户画像来开展精准营销。  

邢连超还提醒道,因“大数据杀熟”在法律上暂不好被界定为广告,所以广大消费者在面对各大平台利用大数据推送的商品信息时,应当保持理智,注意甄别,谨防受骗。若发现被骗,要及时进行投诉,或保留证据以涉嫌欺诈及侵犯个人隐私向法院提起诉讼。

(川网传媒·四川手机报记者 周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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