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民法典|“逼死”武汉女孩的遛狗人需负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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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城市养狗带来的诸多问题上了不少热搜。近日,“武汉女子拿命和不牵狗绳的人抗争”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同时,该女子家属表示,长期的侮辱骚扰,物业、社区等单位的无视,才让她选择以死解决。  

在此案件中,“逼死”武汉跳楼女孩的遛狗人需要负法律责任吗?不文明养狗行为若侵犯个人权利,应当如何维权呢?  

>>案件回顾:怕狗业主拿命控告不文明养狗人  

今年9月份,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金地圣爱米伦小区,害怕狗的住户卢某林曾在小区碰上几名业主遛狗不牵狗绳并被狗追赶。在被追赶中,卢某林从路边捡起一根木条子驱离狗。此后,卢某林便被狗主人挑衅辱骂甚至殴打,一直持续到11月12日。卢某林在此期间,尝试过找物业、社区解决问题,然而都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在11月12日,卢某林在业主群公开表示要“拿命来控告”,次日凌晨便从所住楼栋的天台跳下身亡。  

(卢某林姐姐的微博)

(卢某林生前在业主群的聊天记录)

卢某林身亡后,家属在她的手机里看到了她的遭遇。家属们多次找到小区物业希望能够查看监控,在物业的要求下,家属们找来了律师、社区、派出所的人才得以查看部分监控。  

11月20日,卢某家属以卢某被辱骂、殴打向狮子山派出所递交材料并报警。目前警方已受理此案,案件正在调查中。  

>>律师详解:此案狗主人或需担民事责任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邢连超律师表示在《民法典》中在侵权责任编专设了第九章,即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特别规定了以下2种情形下不能对宠物主人进行减责或免责:第一,宠物主违反管理规定,没有对宠物采取相关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未注射疫苗、遛狗没拴绳等),从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宠物主应当承担责任。第二,宠物主饲养的宠物为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的,宠物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且没有任何理由可以减责或免责。另外,全国各地也有出台相关的“养犬管理条例”。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宠物主遛狗不牵绳,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饲养人或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该条引致的“管理规定”可以是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各地的养犬管理条例,以及今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明文规定携带犬只外出应系犬绳。因此宠物主遛狗不牵绳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除此以外,如果饲养人或管理人放任动物伤人或对动物致人重伤或死亡存在过失,达到定罪标准的,也可能受到刑法追诉,或需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宠物主饲养法律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则要承担行政责任。根据《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若违反此规定,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并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了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邢连超表示在此案中,狗主人的违法行为与卢某林的自杀之间不存在普遍的、能被一般社会公众认知所接受的因果关系。如果卢某林仅系表示因行为人的在先行为,其现在要自杀,则更无法将其自杀的危害后果归罪于行为人。但是由于狗主人对死者进行了长达两个月的骚扰及辱骂,与其自杀的动机之间形成了一定的因果关系。若起诉到法院,法院可能会从法理、社会公德层面进行相应的判决,参照辱骂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过错程度,狗主人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后,邢连超律师希望宠物主们都能文明养犬,做到及时为狗办理信息和免疫登记,佩戴犬牌和犬绳,按时、按需给狗狗注射相关疫苗等。而普通人如果遭受和卢某林一样的事情,切勿采取极端行为,应及时向物业、社区投诉,或向辖区派出所报警处理,必要时可收集证据走司法途径。

(四川手机报记者 周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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