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民法典|四川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公布!律师详解教你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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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关系常“水火不容”。不少业主常遇到物业公司声称要停止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物业强制业主刷脸进小区;小区“住改商”乱象频发物业不作为;以提高服务或运营成本过高为缘由私自涨高物业费;小区内电梯、公共区域广告过多……其中不少行为在《民法典》中已属违法!同时,在明年5月1日将实施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里,在《民法典》的基础上更细化了业主的权益与物业的职责。《条例》将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处理以上种种矛盾及业主维权时,更有理可依,有明确规定可查。  

那么,在日常生活中,物业公司应该起到什么作用呢?物业的哪些行为是被禁止的?业主的权益又有什么呢?  

1、物业费应该怎么交?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邢连超表示:物业服务人已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2、物业公司能否强制断水、电、气催缴物业费?  

邢连超提醒: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电、停水、停暖、停供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仅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通常会代收水电供暖费,但这不意味着物业公司享有供水供电供暖权,因此物业公司并无权采取停水、停电、停暖、等方式要求业主交纳物业费。  

如果物业公司在催交物业费时,采取了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违法方式而造成业主损失的,业主可要求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以及赔偿相应的损失。  

同时,邢连超提出若遇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业主,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公司合理催交物业费的方式是“催告+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3、物业公司还有哪些行为是应该被禁止的?  

此外,在《条例》里明确,物业服务人不得违反物业服务合同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擅自设置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挪用、侵占、隐瞒业主共有部分收益;不得抬高、虚增、截留由业主支付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电梯检测维修费用以及业主共同支付的其他费用;不得泄露业主信息;不得强制业主通过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方式使用共用设施设备;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不得与业主委员会成员串通,损害业主利益等。  

4、小区哪些收益算是共有部分收益?  

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将小区内车位、车库出租给业主之外的第三人,或者利用走廊、楼梯、过道、电梯间设置广告位,或是利用外墙及楼顶设置广告墙及广告塔……这类行为的收益即为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民法典》规定,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另外,利用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应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管理,也可以以合同方式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经营。同时,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应当单独列账,业主大会应当设立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共有部分收益应当及时转入该账户,由业主委员会管理。  

(四川手机报记者 周尧)

●扩展阅读: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原文点此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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