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民法典|婚礼后同居近两年并生育一女,彩礼还需返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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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相当盛行。近年来,一些地方婚嫁中出现的陋习屡见不鲜,不仅给家庭带来经济和生活负担,也对社会风气造成不良影响。近日,民政部发布消息,将17个地区确认为第二批全国婚俗改革实验区,进一步扩大婚俗改革试点覆盖面,破除天价彩礼、恶俗婚闹、铺张浪费等陈规陋习。  

那么如果在结婚前男方给女方的高价彩礼,能否在婚后感情出问题或出现其他情况时向女方讨要呢?最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让我们通过案件一起来了解一下《民法典》中关于婚约彩礼的相关条例。  

案件回顾:未登记结婚感情破裂彩礼能返吗?法院判决部分返回  

安徽省淮南市一男子依照习俗两次给付女方彩礼款252000元及首饰,双方于2019年6月18日举行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后共同生活近两年并育有一女。因双方性格不和产生矛盾,现已分居生活。又因彩礼产生纠纷,男方诉至法院。在诉讼请求中,男方要求女方立即返还彩礼,并由女方承担诉讼费。  

经过审理,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男方与女方在确定婚约关系期间,在订婚时,男方依照习俗两次给付乙女彩礼款252000元及首饰,给付该彩礼是男方为了缔结婚姻按照习俗给付的,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否则,收受财物的一方应予返还。现在双方同居关系已解除,虽然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已举行婚礼,且共同生活近2年并生育一女;同时,由于双方均未能妥善的处理彼此之间的矛盾,对同居关系的解除均负有一定的责任,因男方未进一步提交首饰的具体价值的证据,故法院酌情女方返还彩礼70000元为宜。

律师详解:天价彩礼可视情况要求返回  

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张伟律师表示,首先要明确给付彩礼本质上是为缔结婚约,以示诚意,法律并没有严格限制,但也不能过度索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彩礼完成后,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张伟提醒,本案件中,虽然双方未登记结婚,但考虑到双方同居近两年且育有子女,以及双方均无固定收入,共同生活有必要的消耗,因此所作判决对女方给予照顾是有法律依据的。另外,希望大家在婚姻中不要过分纠结于彩礼的金额,若为此造成的家庭纠纷及感情伤害将是不可挽回的。  

(川网传媒·四川手机报记者 周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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