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民法典|离婚后父亲不愿支付高额校外培训费?法院这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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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教育培训市场火热,抚养费中的教育成本也往往是离婚的男女双方彼此“拉扯”的一个筹码。“双减”政策的落地,不仅是对当下教育格局和教育观念的一击重拳和一次纠偏,更让父母和孩子松了口气。  

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原告作为在读小学生,其参加的兴趣班、培训班、夏令营活动项目多且费用高,并据此主张达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五倍之高的抚养费。那么培训费用能否作为教育费用纳入抚养费得到法院支持呢?让我们来看看。

案件回顾:离婚后孩子校外培训费引纠纷  

丈夫张某(化名)与妻子陈某(化名)婚后育有一子小张,后因夫妻感情不合,夫妻二人于2018年11月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小张随母亲陈某共同生活,对于小张的教育费用,包括学费、学杂费、校服费、校车费及保险费、医疗费等合理费用,张某按照50%的比例承担;对于其它经张某认可小张参加的兴趣班、夏令营等活动(新增课程需额外征求张某意见),张某按照50%的比例承担费用,陈某须提供相关活动费用证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张某已按照50%的比例支付71807元的学校学杂费及钢琴课、英语阅读课、芭蕾课等各类培训费。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原告另有旱地冰球费、钢琴课、学校学费等共计产生花费89099元。此期间,父亲张某不再按50%比例结算各笔费用,而改为每月支付抚养费8333元(折合10万元/年)。  

原告小张诉称:要求张某补付2018年12月至2019年11月的抚养费42168.50元及违约金1054元;并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2033年7月1日止,每年6月1日前向原告支付年抚养费177000元(折合14750元/月)。  

被告张某辩称:孩子尚在读小学,不赞同陈某为其报过多兴趣班,且陈某存在花销后才告知的情况,违背了离婚协议。同时,被告因疫情已被裁员,且认为原告主张的部分费用不尽合理,原告年花销最多20万元,被告同意每年承担10万元抚养费。  

近日,上海闵行法院做出这样的认定和判决:  

对于原、被告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时既已参加的培训费用应当由被告按照50%的比例承担对约定时尚未参加的培训费用,且相关费用的支出亦未事前征得被告的同意,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费用50%的主张。同时,法院酌定被告每年应承担原告抚养费12万元,由被告于每月5号前向原告支付当月抚养费1万元。  

律师提醒:离婚父母需负担必要的子女抚养费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邢连超律师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邢连超提醒,对于离婚时双方已约定的抚养费用法院一般会支持,但对于一些未经过一方同意的新增项目,如非必备的高额出国留学费用、培训费等,这时对方不承担是有法律依据的。另外,对于一些必备费用,如上普通高中、普通大学的费用,对方必须承担一部分。  

本案中,法院考虑到父母双方之前的收入状态,及男方愿意主动承担抚养费的情况,因此判决被告每月支付1万元抚养费。现实中,根据地区不同,抚养费的支付标准会有差异。一般来说法院会根据父母双方各自的收入,判其支付工资的20%~30%给抚养方作为抚养费。成都地区的抚养费案件,一般也是依据此标准判决。  

(川网传媒·四川手机报记者 周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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