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民法典|在自家装摄像头也会侵犯他人隐私?北京判了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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怕家门口的快递不翼而飞,怕邻居来门口丢垃圾,怕小偷光顾,怕独居不安全,所以选择在家门口安个摄像头……如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家门口和房屋周围安装摄像头来获得安全感,相应的,人们的“隐私权”也更容易在不经意间被侵犯。在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如何保护好公民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成为迫在眉睫的难题。

民法典顺应时代的需要,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并对隐私权做出了明确规定。那么民法典对隐私权具体是怎么规定的?通过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全市首例适用民法典侵害隐私权规定案件,可窥一斑。

案件回顾:摄像头引发纠纷,法院判决拆!

李某与王某是前后院邻居,李某家住前院,王某家住后院,两家间隔一条4米多宽的走道。虽然是几十年的老乡亲,但因为宅基地的问题,两家积怨很深。

2020年10月,李某在自家房顶、大门及后窗两处分别安装了4个摄像头。这引起王某的不满。王某认为,李某私自安装的摄像头,监控范围正是王某及两个弟弟家的院子、院内大门口及楼房二层居室,李某存在监视、偷窥的不道德行为,严重侵犯王某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

因此,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立即停止侵害行为,拆除自家室内、屋顶和大门口的全部监控,并且以书面形式郑重向原告赔礼道歉。

在庭审中,李某辩称安装摄像头是为了自家安全,拍摄范围仅涉及李某房后散水和公共水泥路,并未拍摄到王某家的私人生活空间,不存在侵犯王某隐私的问题,故不同意拆除。

法院审理后认为,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侵害隐私权的活动,包括拍摄他人住宅等私密空间、拍摄他人的私密活动。

本案中,李某在自家房顶、室内后窗安装的3个摄像头,能够拍摄到王某的私密空间及日常生活等私密信息,侵犯了王某的隐私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法律后果;李某辩称安装摄像头是为自家安全,但所有的权利都应在合理的界限内行使,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权益,现李某安装摄像头的行为已超出了合理限度。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拆除自家屋顶及后窗安装的3个摄像头。

律师提醒:摄像头不是你想装就能装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邢连超律师介绍,隐私权,看似无形,却是公民的一项重要人格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该条规定给出了隐私权的含义,对法律保护的范围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延展。在此案中,王某家宅为王某及其家人活动的私密空间,因此李某涉及侵犯其隐私权。

邢连超提醒:在日常生活中如需安装摄像头,可在家内安装摄像头避免偷窃。对外安装摄像头时应避免拍摄到他人的私人场所活动,且避免将相关视频上传网络;尽量只拍摄家门口的场景,或者尽量拍走廊、大马路等公共区域。

同时,在日常生活中该这么保护个人隐私:首先应该增强个人隐私保护意识。如有碰到以小恩小惠换取身份信息、电话信息等行为,切勿因小利随意泄露个人信息,尤其是身份证信息、银行卡信息、手机号码等,这些行为都会造成个人隐私的泄露。

一旦发现隐私权被侵犯,应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权。一方面,要及时止损,制止侵犯隐私的行为,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另一方面,通过报警等措施收集证据,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及时起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

(川网传媒·四川手机报记者 周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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