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诚协议”有法律效力吗?民法典说:用不着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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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娱乐圈的“分手费”“精神损失费”闹得沸沸扬扬。而在日常生活中,也经常会出现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的情形,如夫妻双方约定:“若一方出轨,要赔偿对方精神损失费100万元。”

这样的忠诚协议能给婚姻上一道法律的保险绳吗?如果二人因赔偿费闹上法庭,能得到法院支持吗?最高人民法院给出过明确意见。

>>理解与适用:忠诚协议的负面效果不可低估

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理由如下:

第一、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可能导致为了举证而去捉奸,为获取证据窃听电话、私拆信件,甚至对个人隐私权更为恶劣的侵犯情形都可能发生,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第二、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可以“拴住”对方的忠诚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

第三、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极好,如违反忠诚协议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赔偿若干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但是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

>>案例:女博士帮丈夫落京户约定离婚赔千万,作数吗?

今年5月,有媒体报道一事:博士后出站的白女士手中持有家属进京落户指标,为此,她和丈夫胡先生签订了一份“落户协议”,约定帮丈夫落户,如双方离婚,丈夫要补偿妻子1000万元。后二人婚姻走到尽头,白女士依据协议起诉。近日,法院判决二人离婚,但该协议被认定无效。

本案法官介绍,“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好,如果一方不愿履行,法律也不应强迫。

>>律师说法:出轨犯错者自有法律罚 无需协议

有不少网友提问:白纸黑字的协议书摆在这儿,为什么得不到支持?

我国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

成都市政协常委、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蒲虎进一步解释,婚姻属于身份关系,需要经过国家机关登记确认,不是双方达成的民事合同关系,所以民事合同条款不能约束他们的权利义务。所以说,这1000万元的赔偿约定,不能套用合同编中的“违约金罚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写道“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此外,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蒲虎提醒,如果夫妻中的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出现与他人同居、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过错,违背忠诚原则的话,有直接的法律后果,比如在离婚时少分或者不分财产、赔偿等责任。这是民法典直接规定的法律后果,无需签订所谓“忠诚协议”。

(四川手机报 黄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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