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百万房子找狗,找到了真的能兑现吗?民法典这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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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一则“寻狗启事”火了。

根据启事内容,北京丰台区的徐女士丢失自己的柯基爱犬,因狗狗与家人有着深厚的感情,对于捡到归还者必有重谢,称“如有送回本人愿意送西山甲一号49地块2号院北门”一间房子作为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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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消息一经传播,引发网友热议。“都赶紧起来去找狗吧”“我已经在路上了”。

据了解,西山甲一号小区位于北京五至六环之间,房价在每平五六万元左右。某购房平台上显示,该小区一套三室两厅的二手房,根据面积和装修程度等条件不同,要价在400多万到800多万不等。

据新京报报道,张贴寻狗启事的徐女士及丈夫表示,狗狗已经找到,而引发热议的“寻狗送房”系打印店印错了,打印店经营者也承认有过失。

徐女士说,狗狗走失时是晚上,由于着急找狗,自己和打印店主都没仔细看启事就贴出去了,本意是表示“找到狗送回必有重谢”。徐女士称,寻狗启事贴出后,不到两小时就有人把狗送回来,但送到门口就走了,没留下姓名。

对于网传找到狗的市民获得2万元报酬,徐女士予以否认,称有人冒用自己的信息发布“找到狗给2万元”的消息,而找到狗的人“一分钱没要”。

>>悬赏寻物有法律效力吗?民法典说:有

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邢连超介绍,“悬赏找狗”其实涉及法律问题,如果拾得遗失物,原则上要交还给权利人,权利人应向拾得人交付必要的费用,比如交通费、饲养保管费等等。并且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权利人如果有发布“悬赏广告”的行为,是需要履行承诺的。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邢连超强调,报酬必须是“必要的”“合理的”,不能超出大家一般生活所公认的常识。在本案中,丢狗的徐女士承诺要给一间房,明显地远远超出了犬只的价值,如果拾得人要较真要求兑现承诺,并不一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悬赏发布和认领都不可儿戏

邢连超提醒,生活中的悬赏广告很多,需要理性看待。如果自己发布悬赏广告,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旦做出悬赏广告应该进行兑现,自己要做好相应评估,看是否有实力兑现承诺,不能欺骗公众。而公众一方,看到巨额悬赏时也不要太“不淡定”,“辞职找狗”的做法并不可行,应做好判断和分析,因为有的悬赏广告是无法履行的。例如,“拾得某物,必有重谢”,这种模糊的悬赏,一般只会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再例如,丢了装有一万现金的钱包,却悬赏十万元寻找,这明显不符合常理,如果只是要求支付钱包中1/10的价值,也就是1千元,法院还有可能支持。

(四川手机报 黄睿)

【扩展阅读】

关于失物招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条包括:

【遗失物的善意取得】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拾得遗失物的返还】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的处理】第三百一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拾得人及有关部门妥善保管遗失物义务】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权利人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尽义务】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属】第三百一十八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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