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一百说捐成一万,明星诈捐,民法典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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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歌手诈捐事件引发网友热议。某说唱歌手向河南暴雨灾区捐款100元,却说自己捐了1.8万,并把回单改成1.8万发微博。但是很快就有火眼金睛的网友发现图片是P过的,该歌手也在粉丝群中承认造假,并承认实际捐款100元。此次捐款造假事件影响恶劣,歌手也退出了正在录制中的综艺节目。那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诈捐问题?

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邢连超介绍,捐款是一种赠与行为,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成立赠与合同法律关系。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第二款明确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还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如果遭遇“诈捐”,受赠方有权要求当时做出赠与承诺的这一方支付或者提供相应的款项、物品。法律上,对于公益性的赠与有严格的规定。

对于明星诈捐,邢连超认为需要分情况认定是否要履行承诺。一是仅宣称、自己向大众表明称要捐款,说捐一个亿但一分也没有兑现,这种情况来看,他实际上就是一种虚假的承诺行为,他本身就没有想兑现,也没有签订赠与合同,这个时候作为受赠方不能要求对方履行相应承诺。第二种情况便是他已经与受赠方(例如红十字会)签订了赠与协议,但是没有兑现,这时候就是严格意义上地违背民法典相关规定,受赠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相应款项,否则就可以提起诉讼,法院也将支持履行捐赠的请求。

(四川手机报 黄睿 实习生 周卓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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