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民法典|买卖二手房 尤其要注意“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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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有关“居住权”的离婚纠纷,成为湖南省首例设定居住权的案件。

原告李某女与被告李某男因夫妻感情破裂,在财产分割方面产生较大分歧,诉至法院。经调解,当事双方在离婚、小孩抚养、债务承担等方面均达成一致意见,但对仅有的一套农村二层住房协商不成,双方各不相让。为了促成调解,承办法官利用《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双方均放弃房屋所有权,将其归于婚生小孩李某乙,再将房子的居住权保留给双方各居一层。最终,原被告均接受设立居住权的调解方案。

那么,居住权究竟是什么,在离婚案件中能够起到什么作用呢?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该法律条文的设立更显温情,目的是赋予特定人居住权,使其可以拥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并且能够长期稳定的居住使用。

1、婚姻存续期间仅有一处房产,离婚后房产又归一方的

A和B在婚姻存续期间仅有一套房产,离婚后房产归A,A补偿相应的费用给B,但A不能一次性支付所有的补偿款,需要分几年时间去付清。B一方面担心自己离婚后没能那么快找到房子居住,另一方面也担心A不如期支付补偿款,应该如何处理呢?

双方可以约定,B可以暂时居住在房子内直至A付清所有补偿款后再搬出,并在离婚后去房管部门办理设立居住权手续。本情形中,把A付清补偿款作为B搬出房子的条件,B通过居住权来制衡A。如此一来,即便A未按期支付,B也可以继续在该房屋中居住生活,不至于陷入被动。

2、双方离婚后约定房产赠与子女的

小花和小华婚姻存续期间有两套房子,同时有两个孩子。离婚时双方均不愿意把房子给到对方。但是均同意把房子赠与给子女,那赠与给子女的情况下要如何保障自己日后的居住情况?

若两个子女分别归小花和小华抚养,那双方可以约定将两套房子分别赠与给子女,为了让自己老有住所,可以分别在这两套房子内设立居住权,不担心离婚后没有房子居住。

3、夫妻双方婚前婚后均没有房产的

小刘和小吴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房产,一直居住在小吴父母的房产内,现在因为双方感情破裂离婚,但是离婚后小刘没有住所,且小吴的父母也愿意让小刘继续居住,这样的情况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解决吗?

只要小吴父母同意,那小刘和小吴可以通过协议离婚或法院调解离婚的方式约定小刘可以继续居住在小吴父母的房子内,设立清楚居住期限。虽然本情形所涉房产不属于夫妻所有,但房产所有权人同意双方在涉案房产上设立居住权,这样也是依法有效的。

律师说法:居住权的设定,保障了弱势一方权益

在离婚案件中,设定居住权为离婚纠纷的当事人增加了新的调解方案以及新的调解可能,缓解了激烈的矛盾冲突。尤其对于当下买房要负债几十年的现状,设立房屋居住权更能满足当事人对居住房屋权利的真实需求,也可以减少离婚后一方当事人无家可归的情况。所以说,《民法典》中的居住权确确实实是具有温度和温情的设定,可以保障处于弱势一方的权益。

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邢连超表示,“居住权”还适用于解决日常生活中的其他难题,比如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子女不让住的情形。此外,买二手房时,也要注意房屋的登记信息,如果房屋曾设立过“居住权”,需要撤销后才能进行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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