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民法典|高空抛物违法 责任这样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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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去年8月24日,四川遂宁天降铁球砸死女婴案宣判,因未找到抛物者,事发地整栋住户均被判赔,每户赔偿3000元。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责任究竟该如何划分?曾一度引发讨论和关注。今年起施行的《民法典》就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来看法官解读。

天降铁球砸死女婴 全楼居民被判赔偿

2016年11月,遂宁一名女子用婴儿车推着不满周岁的女儿准备回家,经过一处人行道时,一个健身铁球从天而降,正好砸中女婴头部。当晚,女婴因伤势过重死亡。事发后,警方成立调查组介入调查。由于一直没有找到扔铁球的业主,女婴家属将整栋楼的业主告上法庭,主张损失79万余元。2020年8月24日,遂宁船山区人民法院在该栋楼前张贴公告,判决整栋楼除事发时家中确实无人的每户居民分别补偿原告3000元。

社会公众对高空抛物深恶痛绝的同时,也对“一人抛物,全楼买单”的尴尬结局展开了讨论。

高空抛物谁来担责?《民法典》做出明确规定!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舒玲介绍,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就首次对高空抛物的责任划分进行了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这就说明,高空抛物不仅仅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更是一种违法行为。

该条还对高空抛物的具体责任划分进行了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舒玲介绍,《民法典》还规定,发生高空抛物之后,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这些规定将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出现“一人抛物,全楼买单”的局面。

●延伸阅读:

法官提醒,高空抛物的责任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就新增了高空抛物罪,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今年3月17日,成都市温江区法院就审理了全省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男子江某与女友吵架后,从四楼扔下8.32千克重的行李箱,砸中楼下人行道。最终,江某获刑半年,被罚款3000元。

(四川手机报记者 刘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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