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民法典|老人横穿球场被撞伤 属“自甘冒险”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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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打篮球时撞伤横穿球场的老人,是否应该担责?近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老人横穿球场属于“自甘冒险”行为,自行承担后果。今年起施行的《民法典》首次增加了“自甘冒险”的相关规定,那什么是“自甘冒险”?又适用于哪些情形?来看法官解读。

老人横穿球场被撞伤,起诉学生和学校索赔

监控画面显示,2019年11月3日17时许,大学生小李与同学在某大学篮球场自发组织篮球比赛。小李在比赛跑动过程中后背撞到了横穿篮球场的一名老太,将其撞倒在地。老人受伤后被送医治疗,共花费3.3万余元,其中小李垫付6000元。经司法鉴定,老人的伤情不构成伤残。

其后,老人找小李索赔未果,将小李及球场所属的学校起诉至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小李赔偿各类费用5万余元,学校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小李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应承担40%的责任,计1.2万余元;学校在篮球场未设置安全护栏和安全标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10%的责任,计0.47万元;老人无视篮球比赛作为一种激烈的对抗性竞技运动的危险性,自行横穿正在进行比赛的篮球场,疏忽了自身应负的安全注意义务,应自担50%的责任。小李及学校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篮球运动作为典型的群体性、对抗性体育运动,在剧烈运动中出现身体碰撞行为是正常现象。小李在篮球场上进行背身接球跑动,系篮球运动中的常规动作。而老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篮球场明显区别于一般道路是明知的,对球场上有学生进行对抗性的篮球运动是明知,能够预见到横穿球场面临的受伤风险,其仍然选择横穿球场,应当视其为“自甘冒险”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什么是“自甘冒险”?适用于哪些情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二级法官张梓欣介绍,此前《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中没有“自甘冒险”的规定,仅在具体案件中会考虑“自甘冒险”的情形,但现在《民法典》有了直接相关的规定。

《民法典》第1176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张梓欣表示,“自甘冒险”规则最常见的应用还是在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当中,比如拳击、摔跤、羽毛球等比较激烈的体育比赛。今年1月,北京朝阳区法院就审理了北京市首例适用民法典“自甘冒险”条款的案件,判决宋先生在自发羽毛球比赛中被羽毛球击中右眼受伤自担责任。因为其与球友长期结伴打球,就对方水平和运动风险均有一定认知和预判,却仍然自愿参加比赛,属于“自甘冒险”行为。

张梓欣也提醒市民,“自甘冒险”一般是指活动的参与者,组织方或场地方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还是需要承担责任。同时,“自甘冒险”规则一般适用于双方没有过错,正常活动的过程,而“碰瓷”不属于自甘冒险,因为它是一方抱着违法目的故意实施的行为。

(四川手机报记者 刘瑞强 实习生 刘珏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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