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民法典|跳江救人不幸溺亡 见义勇为者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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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老人反被讹,以后到底扶不扶?施以援手反遭索赔,以后到底帮不帮?打抱不平反被误解,以后到底管不管?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对见义勇为有了明确规定,这些善行善意都将得到尊重和保护。

最近,重庆市江津区法院就宣判了《民法典》施行后,重庆首例适用“见义勇为损害救济规则”的案件,判决获救者向救人溺亡者酌情补偿4万元。

跳江救人不幸溺亡,家属起诉要求赔偿

2020年6月某天夜间,江津小伙李林与吴娴、程婷、梅平、吴波四名朋友前往江津一处江边码头玩耍。其间,吴娴与程婷因琐事发生争执。程婷一怒之下跳入江中,梅平、吴波二人见状,迅速将其救回。吴娴看着程婷被大家救上岸也转身跳江。一旁的李林立即跳江施救,但因其水性不佳与吴娴越飘越远。此后,吴娴被他人救起,李林却不幸溺水身亡。痛失爱子的李林父母一纸诉状将四人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李林的死亡进行赔偿。

法院判决:见义勇为者应获补偿

法院审理认为,李林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前提下,下水救助吴娴而不幸溺亡,属见义勇为。本案虽然没有侵权人,但吴娴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于补偿的数额,法院综合考量原告受损情况、救助行为及所起到的作用等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为4万元。吴娴搜救、打捞所涉费用亦作为补偿费用,不再进行抵扣。程婷、梅平、吴波三人的行为与李林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也并非受益人,故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官:《民法典》为见义勇为者撑起保护伞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二级法官张梓欣介绍,为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民法典》首次设立了“见义勇为”相关条款,为见义勇为者撑起了保护伞。

《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该条规定明确了侵权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责任,当有侵权人承担责任时,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的补偿是出于道德层面的考量,而当没有侵权人或侵权人无法承担责任时,受益人的补偿就会变为一种义务,保障了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而“适当补偿”标准则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

同时,《民法典》还设立了见义勇为免责条款,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张梓欣表示,民法典有序分摊了侵权人、受益人的各方责任,对行善者责任豁免,让行善者的权利保障得以制度化、常态化。司法实践中基于此作出的判决,对于鼓励社会公众见义勇为,传递社会正能量,弘扬和谐、文明、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

(四川手机报记者 刘瑞强 实习生 刘珏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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