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民法典|好意搭乘他人致损伤 司机获判减轻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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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人要搭顺风车,你搭还是不搭?万一中途发生事故造成伤亡,责任该怎么划分?好心载人的司机是否要担责呢?近日,四川泸县法院就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好意载人的摩托车司机获判减轻赔偿责任,仅承担25%的赔偿责任。

好意载人致伤残 司机被告上法庭

2020年3月8日,税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原告张某从新路老街往新路新街行驶,行驶至太伏镇渔湾村村道时与相对方向章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税某、章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张某不承担责任。

张某因本次事故构成九级伤残,便将税某和章某等人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损失195992.47元。

法院判决:好意载人者减轻赔偿责任

据悉,章某系小轿车的车主,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100万)、不计免赔险。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予赔偿,超出部分,综合考虑各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由章某和税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于税某是出于好意搭载张某,且未收取任何费用。虽然发生事故,但其并无重大过失更非故意。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泸县法院最终判决,税某承担25%的赔偿责任,章某自行承担5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己承担25%的损失。

“好意同乘”写进民法典 褒扬助人为乐

《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成都市政协常委、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蒲虎认为,将“好意同乘”写进民法典,不仅使好意搭载的责任减轻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有利于形成助人为乐的良好社会风尚,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

律师:有偿还是无偿 关键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蒲虎表示,“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属于“好意施惠”行为。至于“有偿”还是“无偿”,必须看车辆驾驶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如果是以营利为目的,那就不属于好意同乘。比如,房产公司或中介接买房者看房,旅行社或酒店接机等,看似乘客没有付钱,实则是基于经营目的,不属于好意同乘。相反,如果朋友之间你搭我一程,我请你请吃饭,或者自愿承担部分路费油费,虽然看似付出了一定对价,但仍应视为无偿的搭乘行为,属于好意同乘的范畴。

(四川手机报记者 刘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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